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11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王繹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德文 (即 蔡忠良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德文(即蔡忠良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蔡忠良積欠原債權人日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卡債務人183,998元之債權證明文件(如現金卡契約、交易往來明細、帳務明細或消費明細等)。
三、法院選任陳德文為蔡忠良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影本即可,但須完整)。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