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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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廷鳳 代理人 余嘉勳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5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有聲請人111年6月20日聲請狀、第一銀行111年6月20日陳報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依聲請人調解程序陳報之債權人3人、債務人1人,再加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之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連同聲請人,合計6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陳報最高學歷為何?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五、請說明聲請人109、110年度為何有股利所得?國泰世華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利息所得、財產交易所得分別為何?聲請人是否有基金、股票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財產未記載於財產目錄中?聲請人持有之基金、股票或類似之有價證券之財產價值為何?並提出上開財產價值證明到院。
六、請提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存款數額為何?並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請陳報聲請人及母親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九、請依上述五至八,重新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到院。
十、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扶養親屬(母親)。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費用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母親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109年6月至目前為止,任職工作之地點及內容,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並提出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表及獎金明細表。
十四、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尚欠國泰世華銀行債務,惟聲請人未將之記載於債權人清冊,請確認是否有積欠該筆債務?如有,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十五、請提出與國泰人壽之借貸契約、新竹縣○○鎮○○街00號之1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並說明上開房地現值為何?並提出文件以資佐證。
十六、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仍應補正。
十七、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