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 林秀美長青印刷裝訂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2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小偷所竊,至今尚未尋獲,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麗娟┌──────────────────────────────────────────────────────┐│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劉仲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內│96年8月31日│14,112元│AA三八四四六八│││1││壢分行│││六││├─┼─────────┼─────────┼───────────┼────────┼────────┼──┤│00│劉仲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內│96年7月31日│13,335元│AA三八四四六八│││2││壢分行│││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