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宛儒┌──────────────────────────────────────────┐│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96年6月13日│貳拾伍萬柒仟壹佰零壹元│0000000│││險股份有限│壢分行││││││公司 謝仕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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