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甲○○
4號6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2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9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黃進傑┌──────────────────────────────────────────────────┐│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四六一九二─七│普通股│1│1000│││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