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05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貳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參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2年4月21日向陸續借款新臺幣(下同)共17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102年4月21日止,按年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兩造約定之利息計算,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按借款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詳如附表)。詎被告借款後,僅繳納部分本息,自87年9月2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經聲請拍賣抵押物後,尚積欠本金1,022,331元未清償,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當時原告公告之利率為9.5%,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擔保放款借據、本院民事執行處87年度執字第25657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堪認原告上揭主張為真實。被告既為本件債務之借款人,未按期清償本息,依雙方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1,437元(包括公示送達費用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乙○○││500,000元│82.04.21~│按年利率10.125│逾期清償在6個月│87.09.21││││││102.0.21分│%固定計算。│以內,按左列利率│││││││240期平均││10%,逾期清償在│││││││攤還本息,││6個月以上,其超│││││││如1期不履││過6個月部分,按│││││││行,即喪失││左列利率20%計算│││││││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002│同上││700,000元│82.04.29~│按年利率10.125│同上│同上││││││102.04.21│%固定計算。││││││││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1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003│同上││500,000元│82.07.28~│按年利率10.375│同上│同上││││││102.04.21│%固定計算。││││││││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1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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