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5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陸紙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6紙,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王敏東┌──────────────────────────────────┐│附表:94年度除字第9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E3964│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35389│1│21││├──┼──────────┼───────┼───┼────┼───┤│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25668│1│2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26200│1│6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26637│1│62││├──┼──────────┼───────┼───┼────┼───┤│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2147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