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1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清琳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1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