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36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危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刑保字第93003978號,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4499號卷第18頁),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潘長生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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