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更(一)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八九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三0九、二0七五四號,移九六一號),提起上訴,於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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