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徒以原判決量刑過重,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寧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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