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扣押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四號
聲請人乙○○被告丙○○
甲○○右聲請人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二號、第七三三號被告等常業竊盜等案件聲請解除扣押命令一案,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害人(以下簡稱聲請人)乙○○所有號車牌號碼0000000號三陽牌自用小客車一輛,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失竊,並依互徒指示分別匯款新台幣(下同)四萬元及二萬元入 陳文成王茂森 帳戶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並詳載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字第二二一二號刑事判決中,因該筆款項,經聲請人向臺中郵局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多次洽詢,均無法領回,懇請鈞院行文有關扣押命令或凍結該筆款項之原由,以利聲請人儘速領回所匯款。
二、經查:本院依聲請人聲請意旨附聲請人所執之匯款二紙,函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有關聲請人上開匯款新台幣四萬元及二萬元入陳文成、王茂森帳戶之款項,該局以何原由遭扣押?一節,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以營字第○九二○二○○九六三號函覆謂:「二紙匯款並未經聲請扣押」等語,按本件系爭匯款既未經扣押,是聲請人聲請函詢有扣押命令或凍結該筆款項之原由,以利聲請人儘速領回所匯款,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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