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72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告 賴佳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14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上午9時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有關違約金請求部分,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