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72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告 賴佳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14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上午9時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有關違約金請求部分,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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