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法官江錫麟
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F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詐│有五︵││台│4│台│3││台│3││1││欺│期月已││中│6│中│0││中│0││1││未│徒執││地│偵7│地│易0│2│地│易0│3│執0││遂│刑畢││檢│2│院│1││院│1││4│││︶││署│2││││││││├──┼───┼────┼──┼─────┼─┼───┼────┼─┼───┼────┼───┤│營│有一││台││台│3││最│5││6││利│期年│1│中││中│上2││高│台2││4││姦│徒二│至│地│偵6│高│3│3│法│0│6│執3││淫│刑月││檢│8│分│訴2││院│上3││5││猥│││署││院││││││││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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