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二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黃雅君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