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佑馨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柏達
江衍忠
一、債務人江柏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江衍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二項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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