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83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丁○○戊○○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75號、第4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丙○○共同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乙○○、丁○○、戊○○共同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甲○○、丙○○前係夫妻,其二人於民國93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月、5月, 嗣均 經本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5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各於94年4月4日、94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案均構成累犯)。均仍不知悔改,自98年初起至98年12月30日止,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何國忠 」之工程師共同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集合犯意聯絡,由「何國忠」架設「後宮情色網」之網站(網址:http://avav999.avbob35.com),共同販賣「同志色情片」、「AV女優色情片」、「歐美色情片」、「日本卡通色情片」、「暴力虐待片」等多種項目,內容含有裸露男女性器官、男女為性交、口交或猥褻行為或性暴力、性虐待之情節,客觀上均足以刺激、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大眾羞恥感之猥褻影音光碟片,並於未採取任何安全隔絕措施之「後宮情色網」網頁上張貼猥褻圖片,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觀覽,嗣不特定人連結至「後宮情色網」註冊為會員,觀覽該網站內推出各式猥褻光碟目錄分類單,即可在該網站下單購買。甲○○並以月薪新臺幣(下同)25,000元至3萬元不等之代價,分別自98年2月10日、98年10月底、98年9月起,僱用與其及丙○○有同上犯意聯絡之乙○○、丁○○、戊○○等人,先後以臺北市○○○路○段不詳地點、臺北縣三重市○○街○○巷40之3號6樓等租屋處作為下載色情影片燒錄成母片之場所,由乙○○、丁○○負責下載色情影片並將產品目錄上架至網站,戊○○負責收取、整理訂單及客戶聯絡等業務,丙○○負責會計及員工管理,甲○○則負責將母片以宅急便送至臺北縣三重市、汐止市之工廠燒片,再由戊○○將客戶訂單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工廠,繼而由工廠宅配給客戶,並由宅配人員向客戶收款後,匯款至甲○○指定之帳戶。 嗣為警 於98年12月30日下午1時20分許,持搜索票在臺北縣三重市○○街○○巷40之3號6樓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後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及被告甲○○、丙○○、乙○○、丁○○及戊○○就該等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俱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丁○○及戊○○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不諱,其等自白互核一致,復有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後宮情色網站列印資料7張、電腦主機蒐證擷取畫面、色情光碟翻拍採證照片、網域名稱註冊資料暨網站擷取畫面、通聯調閱查詢單、IP位址資料查詢結果、奇摩帳號登記資料、統一宅急便包裹單、統一速達有限公司98年11月10日統速字第164號函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投分行 賴聖臻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代收貨款明細等件附卷為憑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前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被告甲○○、乙○○、丁○○及戊○○之犯行均屬明確。
㈡質之被告丙○○固坦承知悉其前夫即被告甲○○從事前揭販
賣猥褻光碟之行為,惟否認有何共同販賣猥褻光碟之犯行,辯稱:因為伊會向被告甲○○拿取家用的錢,因此伊會依照被告甲○○之指示記帳或提供資料,但伊當時均不知作何用途,伊並未前往臺北縣三重市○○街○○巷40之3號6樓上班或參與販賣猥褻光碟之行為等語。經查:
⒈被告丙○○與被告甲○○、乙○○、丁○○及戊○○前述共
同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時坦認:伊大部分時間在家裡,一星期有空會去臺北縣三重市○○街○○巷40之3號6樓1至2天看公司員工上班之情形,整理一下環境,有時幫老闆作帳,營業額伊不清楚,伊只作部分的帳。[email protected]之帳號是伊設的,當初老闆叫伊去申請一個信箱,要測試網站下訂單是否正常,大概是網站成立剛開始時,伊偶爾會去看一下信箱,但很少用。那時工程師架設avbob35.com之網站(即後宮情色網)時,有叫伊提供資料去申請網址,故該網站是以上述電子信箱和伊的英文名字申設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675號偵查卷第39頁至第42頁);繼於偵查中一致供承:伊在公司負責的內容是去那邊看看員工做事的樣子,處理一下帳務之問題,還有負責打掃。因為工程師叫伊把資料給他去申請網站,因此網站是以伊的英文姓名申請(見同上偵查卷第184頁);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伊知道被告甲○○係在從事販賣猥褻光碟之行為,伊會轉述被告戊○○等員工交待之事情予被告甲○○等情(見本院99年5月5日準備程序第3頁、本院99年6月10日審判筆錄第3頁)。
⒉被告丙○○前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核與證
人甲○○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被告丙○○負責幫伊監督員工及會計工作,如果員工有不會處理之問題,他們會口頭請教伊跟被告丙○○(見99年度偵字第2675號偵查卷第19頁反面、第183頁);證人乙○○於警詢、偵查中證以:被告丙○○協助老闆處理帳務管理核對等工作。被告丙○○一星期來兩、三天,協助管理公司內之人事,伊等有什麼事情也會透過她跟老闆報告,如客人說壞片要處理,也會透過她向老闆報告(見同上偵查卷第61頁反面、第179頁);證人丁○○於偵查中結證:被告丙○○會來看伊等之工作情況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186頁)俱屬相符。由此觀之,後宮情色網最初架設時,係由被告丙○○配合被告甲○○及工程師之要求申請電子信箱及提供英文姓名,被告丙○○嗣後雖非每日定時前往臺北縣三重市○○街○○巷40之3號6樓,但其對被告甲○○、乙○○、丁○○及戊○○等人於該處從事販賣猥褻光碟之犯行乙節知之甚稔,且會不定時前往上址,監看員工工作之狀況,為員工轉達、傳遞訊息或問題予被告甲○○,並代為處理公司之帳目,其與其餘被告4人確有共同販賣猥褻光碟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殆無疑義。被告丙○○空言否認犯罪,要無可採。
⒊此外,復有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後宮情色
網站列印資料7張、電腦主機蒐證擷取畫面、色情光碟翻拍採證照片、網域名稱註冊資料暨網站擷取畫面、通聯調閱查詢單、IP位址資料查詢結果、奇摩帳號登記資料、統一宅急便包裹單、統一速達有限公司98年11月10日統速字第164號函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投分行賴聖臻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代收貨款明細等件附卷為據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證,亦徵被告丙○○之犯行確屬灼然。
㈢綜前,被告之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
碟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影音光碟及於網站上張貼猥褻圖片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於前開期間,基於單一營業目的之犯意,在相同地點多次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行為,因該等行為均具有反覆延續實施之特性,皆應僅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被告與「何國忠」工程師間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甲○○、丙○○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憑,其等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屬累犯,應皆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甲○○前已有多次妨害風化之前科,被告丙○○
亦有妨害風化之前科,其2人未知悛悔,猶蹈相同犯行,顯然無視於國家法令之規律,且被告所經營之販賣猥褻光碟網站規模龐大,對於社會善良風俗亦生相當危害,並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得利益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丙○○、乙○○、丁○○、戊○○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被告乙○○、丁○○、戊○○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均年紀尚輕,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本件犯行,犯罪均已坦認犯行,頗見悔意,信其等經此刑之宣告後,應均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等之刑為當,爰皆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
㈤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圖片檔或光碟3片,均屬猥
褻影音光碟,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至38所示之物品,俱屬被告甲○○所有供本案前開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沒收。
㈥扣案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身分證影本及編號2之匯款存根資
料,尚乏直接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之關連性;附表二編號3之筆記型電腦,被告甲○○、丙○○於本院審理中均陳稱乃被告丙○○所有供其個人使用;復依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附表二編號4之手機為其所有供其個人使用,並未作為本案犯罪之聯絡工具,編號5至7之帳戶存摺,日後仍須歸還 廖啟祥 、廖 蔡秀玲 或賴聖臻等人,非屬被告所有。附表二所示各該物品亦俱非違禁物,本院審酌上情及該等物品之內容與性質,皆不於本案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⒈│色情圖片檔│2│片│├──┼─────────────┼──┼──┤│⒉│幼幼光碟片│72│片│├──┼─────────────┼──┼──┤│⒊│色情光碟片│576│片│├──┼─────────────┼──┼──┤│⒋│宅急便空白包裹單│1│疊│├──┼─────────────┼──┼──┤│⒌│員工聯絡電話單│1│張│├──┼─────────────┼──┼──┤│⒍│宅配通合約書│1│本│├──┼─────────────┼──┼──┤│⒎│網站流量日報表│1│疊│├──┼─────────────┼──┼──┤│⒏│記事資料(雜項)含業績表│8│張│├──┼─────────────┼──┼──┤│⒐│會員編號資料│1│疊│├──┼─────────────┼──┼──┤│⒑│記帳明細│1│疊│├──┼─────────────┼──┼──┤│⒒│收入及支出明細│4│張│├──┼─────────────┼──┼──┤│⒓│每日工作量表│1│疊│├──┼─────────────┼──┼──┤│⒔│乙○○每日工作表│1│疊│├──┼─────────────┼──┼──┤│⒕│汐止工廠庫存表│1│張│├──┼─────────────┼──┼──┤│⒖│三重工廠庫存表│1│張│├──┼─────────────┼──┼──┤│⒗│工作室庫存表│1│張│├──┼─────────────┼──┼──┤│⒘│電話聯絡客人資料│5│張│├──┼─────────────┼──┼──┤│⒙│2009年業績表│1│疊│├──┼─────────────┼──┼──┤│⒚│工作室片數分配表(2009)│1│疊│├──┼─────────────┼──┼──┤│⒛│訂片登記表│1│疊│├──┼─────────────┼──┼──┤││三重及汐止之補片資料│1│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3│本│││合約書│││├──┼─────────────┼──┼──┤││凱擘股份有限公司上網合約書│1│張│├──┼─────────────┼──┼──┤││桌上型主機│8│台│├──┼─────────────┼──┼──┤││燒錄器│16│台│├──┼─────────────┼──┼──┤││電腦切換器│1│台│├──┼─────────────┼──┼──┤││外接式硬碟│9│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影片管理資料與會員資料│9│片│├──┼─────────────┼──┼──┤││空白光碟片│1400│片│├──┼─────────────┼──┼──┤││藍光空白片│39│片│├──┼─────────────┼──┼──┤││光碟封套(棉套)│300│個│├──┼─────────────┼──┼──┤││郵寄色情光碟紙箱│50│個│├──┼─────────────┼──┼──┤││隨身碟│2│個│├──┼─────────────┼──┼──┤││ 吳欣芸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1│本│││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⒈│ 陳筱琪 等10人之身分證影本│10│張│├──┼─────────────┼──┼──┤│⒉│匯款存根資料│27│張│├──┼─────────────┼──┼──┤│⒊│筆記型電腦│1│台│├──┼─────────────┼──┼──┤│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⒌│賴聖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1│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⒍│ 廖蔡秀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1│本│││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⒎│廖啟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1│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