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102號
原   告  吳材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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