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勞小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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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勞小調字第4號
原   告  廖坤源
被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營業地在台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葵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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