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郭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182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1月21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佰零三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鎧安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