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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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83號
原   告  鍾治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102年度
南簡字第138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
柒仟零捌拾陸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81,50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77,086元。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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