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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