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陸支(煙捲總重壹點貳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正:被告係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二十三時許,在「黑洞」舞廳內,以新台幣五千元的代價,除向一姓名不詳男子購入扣案的大麻陸支(煙捲總重壹點貳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肆公克)外,另尚有搖頭丸九顆及K他命一小瓶(毛重一.九公克、淨重○.七五公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