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簡字第317號
原   告  黃育廷
被   告  董冠良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雖預見將自己向金融機構所申請之金融帳戶
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騙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用
以逃避追緝,竟仍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前某時,提供自己
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下稱中國信託)所申辦、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系爭帳戶)資料,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哲維」(下稱
「維哲」)之詐騙集團成員及所屬詐騙集團使用,作為該詐
騙集團向訴外人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公司、經
營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註冊會員及申請虛擬收款帳號使用
。後該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SKOUT與伊結識後,向伊
訛稱:「AEL亞碩股份有限公司有老師可操作外匯投資,獲
利豐厚」等語,並提供線上平台「http//:ale168.net/?
f=2」供伊查詢投資獲利情形,進一步取信於伊,致伊誤
信為真,而於108年10月17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2日、
同年月22日,依指示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3萬元、5萬
元、4萬元、3萬元至虛擬帳號內,並於同年月23日起轉入
系爭帳戶,旋由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致伊總計損失15萬
元,是被告乃與「維哲」、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不法侵害
伊之財產權,爰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
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被告確因原告主張之上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簡字第2071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其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而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經核與
原告所述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共
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5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准予宣告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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