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9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16號

上訴人 呂韋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俊義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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