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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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53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蔡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高雄市愛家倍照顧關懷協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