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益順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孫麗瑛 間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48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6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