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高雄簡易庭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八О九號
  原   告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復田
  訴訟代理人 侯思美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參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
  零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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