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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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65號

原告 陳一仁

訴訟代理人 林慈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昱 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17,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黃慧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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