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484號
聲請人 雷巧萍
相對人 張智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智賢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玖萬元整,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484號
聲請人 雷巧萍
相對人 張智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智賢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玖萬元整,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