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司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484號

聲請人 雷巧萍

相對人 張智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智賢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玖萬元整,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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