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29號

原告 李詠奕

上列原告李詠奕因與被告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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