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255號
原告 宿紘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喬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20,3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