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八六號
原 告 名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婉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告送達不到。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倘被告住所未變更,應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
送達,併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