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八六號
  原   告 名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婉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告送達不到。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倘被告住所未變更,應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
送達,併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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