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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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四三號
上 訴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被上訴 人 甲○○
乙○○
丙○○
丁○○
被上訴 人 己○○
兼訴代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一萬七千九百一
十六元,折合新台幣五萬三千七百五十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二百七十元,折合新台
幣八百一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