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四三號
  上 訴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被上訴 人 甲○○
        乙○○
        丙○○
        丁○○
  被上訴 人 己○○
  兼訴代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一萬七千九百一
十六元,折合新台幣五萬三千七百五十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二百七十元,折合新台
幣八百一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