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甲○○
        乙○○○
        丁○○
        子○○
屏東縣○○鄉○○村○○路○○號
        辛○○
        己○○
        庚○○
        壬○○
        癸○○
      丙○○
右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八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戊○○幫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甲○○、 吳黃阿蓮 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丁○○、子○○、辛○○、 陳水山 、庚○○、壬○○、癸○○、丙○○在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賭博財物,均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各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四色牌壹包、象棋壹拾貳只、象棋麻將壹付、橡皮圈壹包、押寶紙壹張、押寶
盒壹個、對講機壹個及賭資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
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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