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八五一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提出新台幣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甲○○○」之區分所有權人(門牌編號高雄市○○區○○
○路○○○號八樓之二),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每一區分所有權人均應按
其所有坪數,支付以每坪新台幣(下同)六十元計算,以及按其所有坪數比例分
擔因管理、維護該大樓共用部分及約定共有部分而支出之公用水費、公用電費等
管理費用,然被告自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份起至八十九年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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