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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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五一二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送達上訴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一份
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清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