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6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67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林佳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零貳元及按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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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名目及金額│計息本金│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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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應付帳款│1萬1,067元│自10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
│21萬8,402元││止,按週年利率4.68%計算│
│││。│
│├──────┼────────────┤
││18萬8,492元│自103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
│││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73%│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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