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張文成
原   告  黃錫富
被   告 彰化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許錫榮方仰寧 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被   告 國家安全局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被告彰化縣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許錫榮承受原法定代理人
方仰寧之訴訟。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
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
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經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被告彰化縣警察
局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方仰寧變更為許錫榮,並經其聲明承受訴
訟,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彭品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