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7年度東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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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194號
原 告 林雲閣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
被 告 王銘徽 即 曹俊平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科安
侯協 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
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曹
俊平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三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
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曹俊平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三
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