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施坤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