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以96年度易字第2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6年10月18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84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保安處分結果,性格顯見改善,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予繼續強制工作,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黃仁松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