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9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8
9號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9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98年10月12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復扣除在途期間7日,本件上訴期間應於98年10月29日屆滿,茲竟遲至同年11月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