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47號上訴人甲○○
丙○○
6號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甲○○、丙○○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文到7日內向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新台幣伍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依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複丈分割成果圖所示,各共有人分割取得土地之位置及面積不同,為確定各應找補金額,須鑑定土地市價,訴訟始能進行。經本院囑託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鑑定費用為新台幣5萬元,請上訴人於文到7日內墊支逕向該事務所墊納,並向本院陳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