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家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家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特留分扣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20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丙○○、乙○○○、丁○○、戊○○間因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9,78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4,0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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