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7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317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98年11月16日)後二十日內,即98年12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亦未經原審命上訴人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