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世清環保有限公司蘇明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日本院105年度營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雖已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2,160元,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我民事訴訟係採有償主義,無論起訴、上訴或抗告照章均應按審級各別徵收訴訟費用。原告在第一審未繳納裁判費或繳納不足者,第一審為實體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此際第二審固應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倘不遵辦,則應視何造上訴而異其處置,如係原告上訴,應將上訴駁回,如係被告上訴,應廢棄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在第一審之訴;但如係被告上訴,而被告亦不遵限補繳上訴裁判費者,則應駁回被告之上訴,而不得廢棄第一審判決(司法院院解字第890、2388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341號裁定參照)。經查,本件於第一審係上訴人於本院刑事庭104年度交簡字第2959號刑事案件(下稱刑案)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9號),而刑案部分業因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本院刑事庭諭知不受理判決,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依前揭說明,即應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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