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東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247號上訴人 莊洪綿 訴訟代理人 莊椏情
周法德 被上訴人 謝繡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股東利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第13行關於「0,0002」之記載應更正為「20,000」、第20行關於「無褶存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無摺存款」、第25至26行關於「2萬9,43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萬9,389元」、第28行關於「29,289」之記載應更正為「29,38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朱漢寶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