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824號上訴人 劉煒琦 被上訴人台北畫堤大樓B棟管理委員會
(原判決記載為台北畫堤B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英傑 訴訟代理人 劉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余姿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