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54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告 蔡坤蒼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2月5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曉鐘

更多裁判書